我在一所寫字樓當物業保安,上周,有個業主裝修房子時對房屋進行了改動,而按照物業的規定,業主在裝修房屋時對房屋結構進行改動,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否則根據情況處1000元以下罰款,因業主違反了物業規定,所以物業要我們向業主收取罰款,結果業主拒不繳納,還說我們無權收取,我想咨詢下,我們有沒有收取罰款的權利? 物業公司能罰款嗎?
首先可以很明確地告訴你,物業公司沒有罰款的權利!具體原因如 下:
你來信中所說得罰款實際上是我國行政處罰的一種,而對于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我國法律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 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 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 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你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受行政機關委托可以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所以無權實施包括罰款在內的任何行政處罰行為。
但這并不能說明物業公司對李某的違規行為不能管理。2003年5月28日國務院公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04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 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 依法處理。”因此,正確的做法是,物業公司可以對該居民的行為予以制止,如對方不聽勸阻,則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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